新華社銀川3月19日電(記者 張亮、鄒欣媛)3月19日,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局、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公司原黨組書記、總經理馬贊福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,馬贊福受賄829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。
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馬贊福自2003年至2015年4月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局、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公司黨組書記、總經理,寧夏回族自治區郵政速遞物流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、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和職務上的影響,接受寧夏名都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世平等單位、個人的請托,在土地開發、工程承攬、職務提拔、崗位調整、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財物價值829萬余元。
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馬贊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銀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贊福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馬贊福如實供述自己罪行,自愿認罪認罰,部分涉案款物已追回。依法判決被告人馬贊福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,追繳違法所得及孳息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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